◎承保對象
領有執照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工業技師及工程顧問公司為對象。
◎承保項目
規劃、可行性研究、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專案管理等施工監造、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
◎承保範圍
對被保險人直接因執行業務之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於保險期間或延長報案期間內提出賠償請求時,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被保險人直接因執行本保險單所載業務之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於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內受第三人之賠償請求,並於保險期間或延長報案期間內
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被保險人對於每一賠償案件,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單所訂之自負額,保險人僅對超過自負額部分之賠款負賠償之責。
3、被保險人被控訴或受賠償請求時,經保險人要求,被保險人有義務進行抗辯;保險人認為必要時亦得以被保險人之名義代為進行抗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