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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保險標的物:
建築物。

◎承保目的:
依照保險法第138條之1第一項規定,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並透過同業以共保方式及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承擔機制為之。

◎承保範圍:
1、承保之危險事故
   (1)地震震動。
   (2)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3)地震引起之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2、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十八萬元。


          ■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承保範圍:
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名詞定義:
指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以外之人。



          ■ 住宅火災保險

◎承保對象

依火險基本費率使用性質代號為A大類之住宅者。

◎保險標的物:
1、建築物
2、建築物內之動產
◎)承保範圍:
1、承保之危險事故
   (1)火災
   (2)爆炸
   (3)閃電雷擊
   (4)航空器墜落
   (5)機動車輛碰撞
   (6)意外事故所致煙燻
2、額外費用之補償
   (1)清除費用:需受不足額比例分攤之限制,且其與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仍以保險金額為限。
   (2)臨時住宿費用:每日最高限額新台幣三千元,並以六十日為限,由保險人補償,且不受不足額比例分攤之限制。但僅投保動產者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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