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保險標的物: 建築物。
◎承保目的: 依照保險法第138條之1第一項規定,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並透過同業以共保方式及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承擔機制為之。
◎承保範圍: 1、承保之危險事故 (1)地震震動。 (2)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3)地震引起之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2、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十八萬元。
◎承保範圍: 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名詞定義: 指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以外之人。
◎承保對象 依火險基本費率使用性質代號為A大類之住宅者。
◎保險標的物: 1、建築物 2、建築物內之動產 ◎)承保範圍: 1、承保之危險事故 (1)火災 (2)爆炸 (3)閃電雷擊 (4)航空器墜落 (5)機動車輛碰撞 (6)意外事故所致煙燻 2、額外費用之補償 (1)清除費用:需受不足額比例分攤之限制,且其與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仍以保險金額為限。 (2)臨時住宿費用:每日最高限額新台幣三千元,並以六十日為限,由保險人補償,且不受不足額比例分攤之限制。但僅投保動產者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