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險
◎承保對象: 辦理小額消費性信用貸款之金融機構,此類貸款之金額大多在一佰萬元以下,期間不超過七年,並且以保險取代保證人之保證。 ◎承保範圍: 借款人未依照約定償還本息逾六個月,並經被保險人催收仍無法攤回時,由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之損失。
◎說明 信用保險能保障企業避免因無法收到貿易貨款而造成的損失。而導致企業無法收到貨款的原因可包括: 1、買家破產、無償還能力或週轉不靈;買家違約及拖欠貨款。 2、外匯管制及因政治原因:外國政府頒佈禁止其人民償還對外債款的命令,以致海外買家未能償付貨款。
◎承保範圍及賠償 1、所有由買家以信用還款形式付款(以賒帳形式交易)的本地和出口貿易均可受保,信用還款期可長達180天。 2、賠償率平均高達百份之九十,如無法付款的買家已取得 @rating信用品質認證,最高賠償率可高達百份之百 (賠償額最高上限以買家所獲得的 @rating信用評級為準 )。 3、賠償日期為索償申請提交和備案後二至五個月,視乎索償數額而定。
保證金保證保險
◎承保範圍 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內,不履行保險契約所載採購契約之保固或養護責任,依採購契約規定,有不發還保固保證金之情形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失時,保險人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保險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向保險人要保本保證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與要保人訂定保險契約所載採購契約之相對人。
◎承保範圍 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內,不履行保險契約所載之委託契約,依該契約規定,要保人有應解繳而未解繳之代收金額、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額之情事發生時,保險人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保險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保險契約所載委託契約之受託人,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保險契約所載委託契約之委託人。
◎承保範圍 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內,未能履行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採購契約,致被保險人對採購預付款無法扣回而受有損失時,保險人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保險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向保險人要保本保證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與要保人訂定保險契約所載採購契約之相對人。
員工誠實保險
◎承保對象
以金融機構、政府機關、公私企業及人民團體為對象。個別員工直接要保暫不接受。所有被保證員工,應以接受聘僱,受有人事管理約束,並領受薪資者為限。
◎承保範圍
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所有、依法應負責任或以任何名義保管之財產,為任一被保證員工,在其被保險期間內,因單獨或共謀之不誠實行為所致之直接損失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不誠實行為」係指被保證員工之強盜、搶奪、竊盜、詐欺、侵佔或其他不法行為而言。 前項所稱「財產」包括貨幣、票據、有價證券及有形財物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