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對象
經政府認定核可設立之公私立教育機構,以及本保險列名投保擔任教職員工作,並且實際從事教學、管理、輔導等教育有關職務之人員。
◎承保範圍
下列經記載於保單首頁承保事項及擴大承保事項之不當行為,僅限於在追溯日(含)後初次發生,而且是因被保險人提供專業服務之過程中,或怠於提供專業服務時,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而第三人於保險期間內初次對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且被保險人依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通知方式並於約定之期限內通知保險公司者,對於被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承保事項
(1)
專業責任
被保險人因義務違反而受賠償請求致發生損失賠償時,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2)
侵害智慧財產權
被保險人非因故意而侵害智慧財產權(不包含專利權及營業秘密)而受賠償請求,致發生損失賠償時,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3)
不當內容
被保險人因不當內容而受賠償請求,致發生損失賠償時,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4)
誹謗行為
被保險人因非故意之書面或言詞誹謗行為而受賠償請求,致發生損失賠償時,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5)
抗辯費用
被保險人為抗辯因記載於保單首頁且符合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承保事項或擴大承保事項之賠償請求所發生之抗辯費用,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5)
出庭費用
被保險人依法院之要求,以證人身分實際出庭於與被保險人依約定通知之賠償請求有關且為本保險契約所約定承保事項或擴大承保事項之訴訟程序,保險公司將按實際到庭之日數,乘以每一被保險人每日新台幣一萬元計算補償金。前述補償金應併入本保險契約之抗辯費用計算。
本擴大承保事項所稱抗辯費用應包含被保險人為出庭而缺課時,支付代課教師之工資或薪水,但以被保險教學機構未支付該等費用者為限。
本擴大承保事項之分項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本擴大承保事項不適用自負額之約定。
(6)
文書滅失及重置費用
被保險人因持有屬於第三人之文書滅失須給付損失賠償且符合下列所有要件時,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i)
被保險人對於所持有屬於第三人之文書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ii)
前述所稱文書滅失係指文書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毀壞、損害、遺失、變形、消除或誤置之情形(但文書滅失係起因於自然損耗、自然變質、蟲蟻侵蝕及其他超
過被保險人所得控制之原因者,不在此限),且前述情形須因被保險人提供專業
服務之過程中,或怠於提供專業服務時所致者。
(iii)被保險人須已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為盡力尋找、回復或重置第(ii)
款之文書。
本擴大承保事項中之損失賠償,亦包括被保險人為尋找、重置或回復上述文書而合理發生之成本與費用。但被保險人就此成本與費用之請求,應有支出證明為憑,且
應由保險公司指定,並經被保險人同意之適格人士,對此支出證明進行核可。
本擴大承保事項之分項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
本擴大承保事項個別之自負額為每一賠償請求新台幣二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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