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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保險 工程保證保險 工程相關保險  

工程保險

          ■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保險標的
凡是要安裝之各型鋼架結構、各類機械設備、甚至整廠設備,均可投保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承保範圍
以列舉不承保危險方式,概括而充分的承保上述各類工程於安裝過程中之意外毀損為宗旨。主要承保危險事故:

  1. 安裝、組立、施工、作業上之缺陷。
  2. 施工人員處理之拙劣、疏忽、或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或過失。
  3. 火災、破裂或者爆炸。
  4. 電線短路、電弧、火花、電壓不當等電氣現象。
  5. 竊盜、偷竊、搶奪。
  6. 土地之下陷、隆起、滑動,或者土砂崩坍。
  7. 天災等自然現象變化。
  8. 航空器或其他部份之墜落。

          ■ 電子設備保險

◎保險標的

  1.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
  2. 工廠生產製造之監視控制設備。
  3. 醫院之診斷治療儀器:X光機、超音波、斷層掃描儀等。
  4. 通訊設備:電話交換機、電報機、傳真機。

◎承保範圍
以列舉不承保危險方式,概括而充分的承保上述各類機具於使用維護及保管發生意外毀損為宗旨。主要承保危險事故:

  1. 火災、爆炸、閃電、雷擊。
  2. 碰撞、傾覆、出軌、航空器墜落。
  3. 管線、線路破裂造成之災害。
  4. 設計錯誤、材料材質或尺度之缺陷。
  5. 製造、裝配或安裝之缺陷。
  6. 操作錯誤,包括經驗不足、疏忽或惡意破壞。
  7. 機械性或電氣性損害、故障、斷裂或失靈等。其他各種天然災變,如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地陷、土崩、岩崩、颱風、颶風、洪水等得經約定加費承保。竊盜所致之損失亦得事先約定承保之。

          ■ 鍋爐保險

◎保險標的
凡是鍋爐或壓力容器本身均可投保鍋爐保險。
◎承保範圍
保險標的因本保險承保之鍋爐或壓力容器於正常操作中發生爆炸或壓潰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 機械保險

◎保險標的
舉凡各種原動機械設備、生產製造設備或工具機械設備及其附屬機械設備等,均得為本保險之保險標的物;如發電機、變壓器、鍋爐或蒸氣發生 設備、空氣壓縮機、電動機、引擎、冷凍空調設備、紡織機械、化工機械、 輸送機械、各型工作母機、施工機械、昇降機及起重設備等。但本保險之保險標的物均限於已安裝完工,經試車或負荷試驗合格並經正式操作者為限。
◎承保範圍
保險標的物在保險單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下列原因發生不可預料及突發事故所致之損失,需予修理或重置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1. 設計不當。
  2. 材料、材質或尺度之缺陷。
  3. 製造、裝配或安裝之缺陷。
  4. 操作不良、疏忽或怠工。
  5. 鍋爐缺水。
  6. 物理性爆炸、電氣短路、電弧或因離心作用所造成之撕裂。
  7. 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保險標的
凡是供各種營造建築工程所使用之各型機具、設備器具工具,也包括各型機械設備於安裝工程或養護工程所使用者,均可投保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承保範圍
以列舉不承保危險方式,概括而充分的承保上述各類機具於使用維護及保管發生意外毀損為宗旨。主要承保危險事故:

  1. 天災、閃電、雷擊、爆炸。
  2. 碰撞、傾覆、出軌、航空器墜落碰撞。
  3. 颱風、旋風 、颶風、風暴。
  4. 洪水、雨水、淹水。
  5. 地震、火山爆發、海嘯。
  6. 地陷、土崩、岩崩、雪崩、山崩。
  7. 竊盜、第三人非善意行為。
  8. 操作指揮時之疏忽、技術不熟練所導致外部毀損等。

          ■ 營造綜合保險

◎承保標的
凡由領有營業執照之營造廠商所興建、擴建或改建之各種土木及建築工程,皆可投保營造綜合保險。◎承保範圍
以列舉不承保危險方式,概括而充分的承保上述各種工程於營繕過程中之意外毀損為宗旨。
◎承保內容
工程本體、第三人責任、雇主責任、鄰屋龜裂……等。

工程保證保險

          ■ 工程保固保證保險

◎要保人

領有合法執照之工程承攬業者或其利害關係人。

◎被保險人

工程之定作人。

◎承保範圍

工程承攬人不依工程契約履行保固或養護責任,致定作人受有損失,由保險人按定作人代承攬人履行保固或養護工作所需之費用,對定作人負賠償責任。



          ■ 工程保留款保證保險

◎要保人

領有合法執照之工程承攬業者或其利害關係人。

◎被保險人

工程之定作人。

◎承保範圍

定作人對承攬人依工程契約規定領取之工程保留款,因不履行工程契約而受有損失時,保險人在工程保留款範圍內對定作人負賠償責任。


          ■ 工程履約保證保險

◎要保人

領有合法執照之工程承攬業者或其利害關係人。

◎被保險人

工程之定作人。

◎承保範圍

工程承攬人,於保險期間內,不履行工程契約,致定作人受有損失,而承攬人依工程契約之規定應負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依照原工程契約完工或按重新發包之總金額超過原工程契約總金額扣除實際已付承攬人工程費之差額,對定作人負賠償之責。


          ■ 工程押標金保證保險

◎承保範圍

承攬人不支付本保險單所載工程契約 ( 以下稱工程契約 ) 範圍內應付之酬勞或材料費,發生債務糾紛,經債權人依法定程序請求,致工程之全部或任一部分受假扣押或扣押處分,被保險人為維護其權益,代承攬人償付而受有損失時,保險人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

◎要保人

領有合法執照之工程承攬業者或其利害關係人。

◎被保險人

工程之定作人。

◎承保範圍

工程承攬人因不履行工程契約,致被保險人對工程預付款無法扣回,因而受有損失時,由保險人對定作人負賠償責任。


          ■ 工程支付款保證保險

◎要保人

領有合法執照之工程承攬業者或其利害關係人。

◎被保險人

工程之定作人。

◎承保範圍

工程承攬人不支付工程契約範圍內應付之酬勞或材料費,發生債務糾紛,經債權人依法定程序請求,致工程之全部或一部份受假扣押或扣押處分,定作人為維護其權益,代承攬人償付而受有損失時,由保險人對定作人負賠償責任。

工程相關保險

          ■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對於職業災害應負補償責任而勞保、健保及團保,無法充份填補雇主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因此,仍需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來填補雇主對受僱員工之賠償責任。

◎承保範圍
(一)被保險人之受雇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保險人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賠償責任,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公務人員保險法或軍人保險條例之給付部份為限。

(二)保險契約所稱之「受雇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於保險期間內在本保險單載明之施工處所內,因執行承包之營繕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害、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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