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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豁免保險

豁免保險附約提供被保險人於契約繳費期間內,因意外傷害或疾病發生造成失能無法工作,豁免保險費而使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繳費期間內,致成第二級或第三級的殘廢時,要保人應檢具被保險人的殘廢診斷書向保險公司申請免繳本附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因第一項規定免繳保險費時,應批註於保單,且之後即不得變更本附約內容。

一、失能豁免保險費
二、重大疾病豁免保險費


          ■ 團體保險

1.團體保險人壽保險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永久全殘廢時,按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2.團體保險傷害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殘廢者,按殘廢程度給付5%∼100%之殘廢保險金。

◎附加價值
投保本保險享有「免費重大燒燙傷保障」;

3.團體保險職業災害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職業災害而致身故、殘廢或傷病時,本處依約定給付下 列保險金:

一、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職業災害而致身故,經勞保局核定應給付喪葬津貼時,本處按該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乘以勞保局所核定之職業災害身故給付月數所得金額,並扣除勞保局已給付之喪葬津貼(五個月)和遺屬津貼(四十個月)後,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職業災害,經治療終止後或領取職業傷病給付期滿尚未痊癒,其身體遺存障礙,經勞保局核定應給付殘廢補償費時,本處按該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的三十分之一乘以勞保局所核定之該項殘廢給付日數(45日至1,800日)所得金額,並扣除勞保局已給付之殘廢補償費後,給付「殘廢保險金」。

三、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職業災害且領有勞保局之職業傷病補償費,醫療期間屆滿兩年後仍未能痊癒,經本處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符合殘廢保險金給付標準者,本處按該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乘以勞基法所規定之四十個月的給付月數所得金額,給付「失能保險金」。

四、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職業災害不能工作,未能領取原有薪資,經勞保局核定應給付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時,本處自該被保險人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乘以勞保局所核定之該項傷病給付月數所得金額,並扣除勞保局已給付之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後,給付「傷病保險金」,但給付期間最長以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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