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團體保險人壽保險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永久全殘廢時,按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2.團體保險傷害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殘廢者,按殘廢程度給付5%∼100%之殘廢保險金。
◎附加價值
投保本保險享有「免費重大燒燙傷保障」;
3.團體保險職業災害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職業災害而致身故、殘廢或傷病時,本處依約定給付下 列保險金:
一、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職業災害而致身故,經勞保局核定應給付喪葬津貼時,本處按該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乘以勞保局所核定之職業災害身故給付月數所得金額,並扣除勞保局已給付之喪葬津貼(五個月)和遺屬津貼(四十個月)後,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職業災害,經治療終止後或領取職業傷病給付期滿尚未痊癒,其身體遺存障礙,經勞保局核定應給付殘廢補償費時,本處按該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的三十分之一乘以勞保局所核定之該項殘廢給付日數(45日至1,800日)所得金額,並扣除勞保局已給付之殘廢補償費後,給付「殘廢保險金」。
三、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職業災害且領有勞保局之職業傷病補償費,醫療期間屆滿兩年後仍未能痊癒,經本處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符合殘廢保險金給付標準者,本處按該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乘以勞基法所規定之四十個月的給付月數所得金額,給付「失能保險金」。
四、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職業災害不能工作,未能領取原有薪資,經勞保局核定應給付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時,本處自該被保險人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乘以勞保局所核定之該項傷病給付月數所得金額,並扣除勞保局已給付之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後,給付「傷病保險金」,但給付期間最長以二年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