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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外傷害

意外的定義是由「外來的、突發的、非因疾病引起」等三個條件組成,凡同時符合這三點的事故就稱為意外事故。

(一).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給付 保險金全額。

(二).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一者,按殘廢程度比例給付保險金。

(三).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設置 燒燙傷治療病床之醫療院所診斷致成重大燒燙傷人者,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每一被保險人於每一保單年度內並以一次為限。

          ■ 傷害醫療

「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金」
(一) 被保險人以社會保險身分接受診療時, 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之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二) 被保險人未以社會保險身分接受診療者,計算應給付金額的七成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 傷害住院醫療

「住院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之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次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之身體傷害,或由此引起之併發症,經登記合格之醫師或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住院並經住院治療時,本處按其所投保單位之『每日傷害住院醫療日額』乘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傷害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旅行平安保險

殘廢給付項目與保險金給付標準,同一般傷害保險。
醫療方面以實支實付為限,醫療費用的給付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十分之ㄧ為限。
旅行平安保險最長以180天為限,經保險公司同意可延長保險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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