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保戶在繳足保險費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不會因經濟上的困難,無法繼續繳納保險費而失去保障,保險契約通常訂有契約內容變更的規定,而變更為繳清保險,即是其一。繳清保險是在不變更原來保險期間與條件但降低保險金額的原則下,就當時契約所積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及保單貸款本息、欠繳保費、墊繳保費本息後之餘額為準計算,以躉繳的方式,購買所能保障的金額,從此保戶不必再繳納保險費,該契約繼續有效,直到滿期。變更為繳清保險後,被保險人若在保險期間內死亡或全殘時,按繳清後的保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