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告知,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危險的估計者,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必須與要保人、被保險人告知不實事項有因果關係。契約經解除後自始無效,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保險公司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所得行使的解除權,自保險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二年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