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依現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安定基金。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例與安定基金總額,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務實際需要定之,並應專設委員會管理,其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財產保險安定基金,由各財產保險業自八十二年元月一日起按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二提撥,財產保險安定基金之總額暫訂為新臺幣二十億元。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由各人保險業自八十二年元月一日起按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提撥。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總額暫定為新臺幣四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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