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為準,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契約規定時間內歸還保險公司。其在失蹤期間,發生應予給付情事時,應仍按契約約定給付,唯有未繳保費應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