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身體上已經發生的疾病或是有健康上的異常,即所謂的「既往症」。若有既往症,在投保時一定要詳細告知保險公司,如果有故意隱匿、或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也是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