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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停效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在寬限期間仍未繳交者,若無申請保險費自動墊繳者則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止效力,若有申請保險費自動墊繳,則保險公司以該保險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保戶應繳的保費及利息,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以墊繳一日的保費且經催告到達翌日後逾30日仍不交付時,則契約停效。停效期間內,萬一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依照規定可以不負給付賠償責任,所以保戶為了確保保障的權益,必須特別注意停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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